報廢車賣給他人后,假設出現了交通事故,原車主和受讓人要求承當連帶賠償責任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則,以買賣或許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許曾經到達報廢規范的機動車,出現交通事故形成損害的,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當連帶責任。
詳細來說,即使報廢車經過屢次轉手,一切轉讓人都要承當連帶賠償責任。這意味著,無論車輛經過多少次轉讓,只需觸及報廢車的買賣,原車主和一切受讓人都或許被要求共同承當賠償責任。
此外,出售報廢車輛的行為自身也是違法的,原車主除了要承當民事賠償責任外,還或許面臨相應的行政責任和罰款。因此,出售報廢車輛不只會造成嚴重的法律結果,還會給他人帶來安保隱患和經濟損失。
